1、判决没收的财产应当由人
民法院拍卖。
2、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
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
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近亲属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
抗诉。
3、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
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
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
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