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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的主体是自己的东西股权。
买卖主体分为两类,一是一般主体,即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均可以作为买卖主体。
另一种是特殊主体,即除了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别条件才能成为某些买卖关系的主体。
(二)实质不同:
股票转让的实质是股权由一方转让至另一方;
交易的实质是有价物品及服务进行互通有无的行为;
买卖实质上不过是使债权发生效力,出卖人就特定物同时或顺次与数买受人处理买卖契约。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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