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什么措施

2.5k浏览 帮助24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什么措施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86字,预估阅读时间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623人选择咨询律师
624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什么措施
一键咨询
  • 133****185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1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224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6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5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7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8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6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1****08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8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0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3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0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67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54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8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8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0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0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6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3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1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68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8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0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80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20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2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0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6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1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02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31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4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1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4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5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42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6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6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3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4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1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8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3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0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20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泰州134****5815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80****604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0****436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8浏览 2024-09-03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要符合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348浏览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1浏览 2025-05-09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需要具备哪些要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455浏览
销售假冒食品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非法售卖假冒食品,根据销售额触犯法律,处罚如下: -销售额20-50万:有期徒刑2-7年,罚金; -50-200万:最低7年有期徒刑,罚金; -200万以上:15年及以上(可能无期),高额罚金或没收财产。
31浏览 2024-06-17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要符合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437浏览
售卖过期食品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依据监管规定,违法所得及相关工具将依法没收。食品违法生产者,价值一万元以下罚款两千元至五万元;价值过万则罚商品5-10倍。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吊销经营许可的重罚。
1浏览 2024-06-15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要符合那些条件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398浏览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处罚到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等,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
20浏览 2024-10-16
产品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产品质量法》第18条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即: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这些执法手段对于有效制止、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有效禁止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防范违法物品继续危害社会,《产品质量法》第18条还赋予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由于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为了防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原国家质量监督局《关于实施 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产品范围及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查封和扣押的产品范围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至第53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462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师人很好,回答仔细,给了比较好的建议,以后有需要还会来律图咨询的!
    155****3788
  • 律师说的很清楚,我一下子就听的明白了,值得信赖!
    180****1820
  • 谢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
    153****1856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