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影院看电影拍照发朋友圈是
违法的。
对正在放映中的电影录音录像,侵犯了电影权利人的发
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可能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拍照分享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但如果拍照的对象是电影院上映的电影,那这种屏摄便属于盗摄行为。这些内容包括电影正片、电影彩蛋、电影照片等。
一、从行为来看,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二、从结果来看,根据《
著作权法》,
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盗摄、传播盗版电影资源的行为,或侵犯电影权利人的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
公共利益的,由主管
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
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