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决定
批捕后并不是一定会
起诉,还要经过
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
提起公诉。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性质和
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为了防止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
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
羁押的一种
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