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
取保候审后,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只要符合
取保候审规定的,仍然可以再次
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公、检、法三机关均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且是并列关系,都有单独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即
刑事诉讼任何阶段均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办理
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证据不符合
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
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7、移送
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
1、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在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
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