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一方
当事人。
(1)权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
自诉和委托
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
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2)义务: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
诉讼。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对
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