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律师解答
构成信用卡诈骗,积极退赃退赔的,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常见
犯罪的
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八条规定,在
基准刑基础下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包括:
第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第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在
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
起诉;
在
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
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
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
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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