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一般限制:
首先是
商标限制,经认定或认可的
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
其次是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二、特殊限制:
首先,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以及
商标权的私有性质,
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
其次,对于由于
商标注册人
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商标权进行移转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值得鼓励和提倡。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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