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自诉人在
刑事诉讼中的
权利义务应当包括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
代理人申请撤回,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以及负担
举证责任,亲自参加
诉讼,按时到庭等义务。
【法律依据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
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刑事诉讼中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
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
证人、鉴定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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