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的所有人、
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
逃逸,致使
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应以交通
肇事罪共犯论处。因为一般情况过失是不存在共犯的,而唆使逃逸的,则是故意,
致人死亡则可以按照共犯处理。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
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
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
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
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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