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你好,协商不成
起诉离婚,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
证据材料:(一)要求与被告
解除婚姻关系的
民事起诉状;(二)《
结婚证》;(三)
身份证;(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五)其他主张自己
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等。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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