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在
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
离婚协议书尚
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2、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
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但双方可以再
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但不管是补充名变更,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去公证也一样,必须双方都同意才有效。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
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
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协议,如果
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
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
发生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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