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虽然《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未对具体的伤害后果作出规定,但第二款对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严重残疾等伤害后果的
刑事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伤害后果的程度和
刑罚的轻重成正比的逻辑,可以认为第一款所规定的刑罚就是对应
轻伤这种危害结果的。
2、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
犯罪”。若
故意伤害行为仅造成被
受害人轻微伤,则其行为应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为是犯罪。
3、司法实践中对人体伤情进行
法医学鉴定的量化标准是《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时,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解决
故意伤害罪的
量刑问题,而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时,应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解决定罪问题,即伤害后果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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