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涉黑可以
减刑,涉黑涉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减刑,对被判处
死缓的
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爆炸等
犯罪行为被判处死缓的
犯罪分子,如果性质极其恶劣可以不予减刑。涉黑涉恶
判刑后满足法定条件的就可以减刑。
2、对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涉黑涉恶团伙可能就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恶性
刑事犯罪,如果性质极其恶劣,减刑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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