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
职务侵占罪在
刑法第五章;
2、
职务犯罪一般指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
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相关法律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职务侵占就是指利用职务是的便利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产进行侵占的一种行为,主体与职务犯罪不一样,所以职务侵占不属于职务犯罪的一种;
3、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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