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不退
赃款一般不会
减轻处罚,如果犯人有可
抵押或者名下有其他资产的话,可以以
民事诉讼或
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起诉到法院,请求
民事赔偿,要求
强制执行退赃。
2、如何认定积极退赃。发现暗中送的或者
家属代为收受财物而退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
行为人为谋取某种利益,在对方不接受财物的情况下,采取暗中送物或将财物故意放在对方的办公室或家中即离去等方式,让对方接受财物,对方一旦发现财物及时退还。还有的因为对方拒受财物或怕对方不收财物,就以种种借口让其家属代收,对方发现后。即将财物退还。对上述情况,由于行为人缺乏
受贿的故意,显然不能以
犯罪论处,更谈不上“积极退赃”减轻处罚问题。
3、因悔罪或未把允诺的事办成而退还。有的行为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因某种原因而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决定把财物退还给对方;有的人因未给对立办成允诺的事,而自动把收受的财物退还给对方。如何认定上述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主张退还索取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致使受贿行为不复存在,谈不上定罪
处罚的问题。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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