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被判处
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
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
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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