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
罪名解释:什么是
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名字中有“诈骗”两个字,但是,信用卡诈骗罪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理解的诈骗有着很大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有这么几种:(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其中第(4)项是我们今天讨论的重点。所谓“恶意透支”,指的是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二、什么样的“恶意透支”会被公安
立案?首先,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恶意透支10000元是立案的起点,低于10000元的,原则上不构成
犯罪。第三,只有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才会被公安立案。三、如何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或者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或者透支后有逃匿、改变联系方式以躲避催收等行为的,可以被认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收到催收的律师函应当怎么办?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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