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我国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对面部
轻伤鉴定做了如下规定: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法律依据内容】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五条
轻伤一级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厘米以上。
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厘米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厘米以上。
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5、脑挫(裂)伤;
颅内出血;
慢性颅内血肿;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6、外伤性脑积水;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
外伤性脑梗死;
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8、脊髓挫裂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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