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公司股东滥用
法人的
有限责任实际
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
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
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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