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涉嫌
寻衅滋事可以改。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相关案件材料后,在核实材料时认为公安机关所定的
罪名不妥的,可以按实际情况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对罪名进行更改。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
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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