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
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以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
处罚;
2、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
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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