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传唤是
司法机关为通知
当事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到达而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
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
诉讼文书、
传唤证。
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
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
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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