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夫妻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应按下列方法计算:用
婚后共同还贷款除以房屋总价款(房价款加上总利息)乘以房屋现值除以二。夫妻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方式:
一般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如果属于自然增值的,则认定为
个人财产,一般不予分割,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
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
律图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