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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各自处罚原则有什么

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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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3-03
【问题解析】
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处罚原则如下: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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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各自处罚原则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处罚原则如下: 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1浏览 2024-09-20
共同犯罪各自处罚原则具体是
对于共同犯罪中的各类犯罪分子,进行处罚所应当依据的具体原则包括: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浏览 2024-09-24
共同犯罪各自处罚原则有哪些
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处罚原则如下:1、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浏览 2024-10-09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在实行过限的情况下,实行过限行为的人当然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对其他没有实施过限行为的共同犯罪人应如何处理,应当区分以下情况:   (一)共同实行犯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共同实行犯又称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在共同实行犯中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没有行为上的分工,即没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分的情况下,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超出预谋的犯罪行为,对此超出预谋的行为,其他人不知情,则不知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由实行过限行为者本人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报复,两人将丙打伤致昏后,乙先离开现场,甲在乙离开后因害怕丙苏醒后报案,于是放火将丙的房屋点燃。对甲放火的行为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实行犯中的某人临时起意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的犯罪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知情,但并未参与,也未制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共同犯罪,而不能成立行为过限。   (二)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教唆犯的犯罪意图是由被教唆的人最终实现的,被教唆的人在实现教唆犯的犯罪意图过程中,会出现“不及”与“超过”的情形。下面以雇佣犯罪为例,谈谈的处罚原则:   1.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所谓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所实行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实行过限。例如,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却杀害了丙。在这种情况下,甲只负教唆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乙则负故意罪的刑事责任。所谓非重合性过限,是指被教唆的人除实行了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对于被教唆人实施的其他犯罪,则由被教唆的人单独负责。   2.概然性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概然性中,由于教唆的内容不太明确,甚至是根本不明确,由于教唆犯的概然性教唆使被教唆的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何种犯罪,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的,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   3.选择性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选择性中,存在四种可能: (1)被教唆的人没有犯任何罪。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应以供选择数罪中最重的犯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但因实行犯没有实际实行该犯罪行为,因此,对其可依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教唆的人犯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一个罪。教唆犯应对此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不存在过限问题。 (3)被教唆的人实施了供选择数罪中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甚至是供选择的所有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教唆的人没有超出教唆犯的教唆范围,教唆犯仍应对所犯数罪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也不存在过限问题。 (4)被教唆的人除犯了供选择的数罪中的犯罪以外,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只对其教唆的供选择的数罪中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对除此以外的其他犯罪,就属于实行过限,应由被教唆的人自负其责。   (三)帮助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帮助犯的犯罪意图是通过被帮助的人实现的,如果被帮助的人实施了超出帮助故意范围的其他犯罪,就发生实行过限的问题。被帮助人的实行过限同其他共犯的实行过限有着明显的不同。   1.被帮助的人在实施过限行为时没有利用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犯对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被帮助的人在实施过限行为时利用了帮助犯所提供的帮助,但超出了其帮助故意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帮助犯对过限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集团成员实行过限的认定及处罚原则。在集团犯罪中,犯罪集团的组织犯虽然只是进行指挥、策划,而不具体实行犯罪行为,但按照法律规定,他仍应对事前预谋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实施了不是这个集团预谋的犯罪行为,超出了这个集团活动计划的范围,其行为就属于实行过限,就应由这个成员单独负责,组织犯对此超出预谋的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讨论内容和焦点问题:大家围绕王善刚庭长主张的“按照严格的共同故意或教唆内容与犯罪结果相一致的原则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观点”进行了热烈地讨论。多数同志认为,从罪责自负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和理论来看,专题发言人关于对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及处罚原则的阐述比较完美,但事物之间的联系比较复杂,审判实践中必须正确认定事物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否则容易放纵犯罪或扩大打击面。  最后,结合大家的讨论内容,刘兆法庭长对本专题进行了总结发言:   1.界定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要把握一般原则,但对个案应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根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合理认定是否过限。   2.教唆实行过限,要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区分。实行犯造成的后果没有达到教唆犯期望的后果,两者按同罪处理。但也要注意审查,没有造成预期后果是实行犯主观的原因还是其自身外的原因。   3.在集团犯罪中,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是否对其成员的犯罪行为负责,以其成员所为的行为是否为了集团利益为标准来判断。也就是说,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为集团的利益而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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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各自处罚原则是什么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应为其全部犯罪行径受罚,从犯可适度减轻或免除刑罚。若罪犯受胁迫参与,应根据犯罪情节适度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共同犯罪行为的全面打击,同时也考虑了不同犯罪角色的具体情况和量刑标准。
22浏览 2024-06-26
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处罚原则是怎样的
1.主犯包括犯罪团伙首脑与发挥主导作用者,按团伙所有罪行论处;其他主犯根据参与犯罪行为定罪。 2.从犯因担纲次要或辅助,依法从宽处理,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3.被迫参与者视情节可减轻或免除刑责。 4.教唆犯罪,视作用定罚,教唆未成年人加重,未实施教唆罪者从轻或减轻。
22浏览 2024-06-14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文中介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而分割的原则除了遵循男女鹏等原则,还要遵循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的原则等其它几点原则,可是毕竟财产的分割关系到个人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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