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自
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作为
辩护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代理案件的
案卷材料,所以是这是辩护
人的权利。
2、实践当中,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
证据。但是,律师不具有强制权,对方不配合,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或者相关
司法机关调取。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
申诉、控告;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向
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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