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数罪并罚的适用具体为:
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
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
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对于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对于判处
有期徒刑、
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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