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牵连犯,是指
行为人实施某一
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
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一般“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但是,法律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的,或者规定只定一罪,却同时规定适用其他罪的部分
处罚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定罪。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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