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
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内容】
《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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