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
扶养义务,包括子女对父母的
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
抚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允许附加任何条件,否则将面临
民事责任甚至
刑事责任。
2、或然义务,即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需要时产生。
3、附条件义务,即对父母死亡或无力
抚养的
未成年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子女死亡或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义务。对于或然义务和附条件义务,坚持以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作为界定是否为被抚养人的先决条件,符合
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是无可争议。
对于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必须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呢?对因病、年老(60岁)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当然没有争议,但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中年父母,而坚持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为先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