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对于不予
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书,当事人能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或者对有关许可证等证书变更的决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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