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名义股东滥用
法人的
有限责任,实际
出资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的法律地位。名义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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