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不能。
所谓
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
出资,
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挂名股东仅满足在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信息上显名的形式要件,但不满足出资的实质要件,也不满足参与公司决策、分红、行使
股东权利、签署各类文件的表象特征。在认定挂名股东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拥有真正的股东资格,有权处分相应的
股权。但是,挂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内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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