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遗嘱是法律赋予
立遗嘱人的民事权利,可以撤销,撤销的要求是:
1、立遗嘱人健在;
2、立遗嘱人没有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是指遗嘱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进行的个人处分,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指示或者委托,在遗嘱
人死亡时发生
法律效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出现新的情况,因主观客观方面的原因可以依法撤销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可以依法变更遗嘱的部分内容。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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