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以破产
债务人为被告的
诉讼和
仲裁的处理是: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
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
民法院申报债权。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
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
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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