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监视居住长达六个月之后,未必就必然进入牢狱之灾,是否收监执行还需视乎行为者是否涉嫌犯罪而定。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进行最长为六个月的监视居住。
在此期间,并不会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过程。
若判定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已至,应当立即解除此项命令。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
刑事诉讼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珈规定时间内不得离开其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他们的行为加以监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关于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存在如下情况时也许可以实施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我照顾;
2)怀揣生命精灵的孕妇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而言,是唯一的
抚养者;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实际需求,采用监视居住措施相对更为适宜;
5)如果
羁押期限已经达到,但案件尚未予以处理完毕,那么可能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遵循如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核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
2)未经执行机构核准同意,不得与他人或互通信件;
3)在被
传唤之时必须按时到达;
4)不可采取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出庭作证;
5)不得销毁、伪造
证据或故意串供;
6)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等均应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