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依情事而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未经
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之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
其次,不经授权允许,在同一种商品或相近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似的标识,且此类行为易引起消费者误认;
再次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商品;
紧接着是仿照、非法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签,或是销售这类非法制造的
商标标记;
还有就是未经商标注册人性许可,随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后将换标产品再次投放到市场中;
此外,故意协助他人实施侵权商标专用权之行为也是不得容忍的非法行径;
最后一项则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