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旅游法》之相关规定,若有导游因
违规行为而导致导游证被
吊销,其期限为三年。
针对部分存在违规行为的导游、领队以及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中的相应管理人员,应在处罚之日起的三年内,不具备再次申领导游证或涉足旅行社业务的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有导游或领队违反了《旅游法》的规定,擅自单独承担业务,那么他们将被旅游主管部门勒令改正,追回
非法所得,并且面临一千元至一万元之间的罚款,同时,他们的导游证也将暂时性扣留甚至完全吊销。
涉及导游或领队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情况,旅游主管部门将会召回,并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性质恶劣的,导游证将暂时性扣留乃至彻底吊销。
同样,如果旅行社违反了《旅游法》规定,使游客参观或参与了违反我国法律、
法规以及社会公德观念的项目或活动,旅游主管部门会勒令该旅行社进行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话,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将会被吊销;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将分别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他们的导游证也将可能会被扣留或吊销。
《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