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涉案流水高达十万元且没有达到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只要我们没有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情形,就还不能将其归类为
刑法中所谓的“
情节严重”范畴,也因此暂时无法按相关司法规定进行
量刑。
至于帮助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获取的利润在五千元左右,即使低于法定的一万元标准,如果您对此行为毫不知情并且并非有意为之,那从法律角度看也不能称之为“情节严重”,因此不会被认定为
刑事犯罪中的
帮信罪行。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您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行为,但仍然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多项技术支持,甚至是网络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那么只要情节严重的话,都将面临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可能被法院判处相应数额的
罚金。
如果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话,则会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单位判
处罚金,与此同时,对于那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则要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接受惩罚。
在此再次郑重提醒大家注意,若含有上述行为的同时还牵扯到了其他种类的刑事犯罪,我们必须按照法律规定遵循“处罚较重之规定”来确定最终的
罪名及
刑罚。
希望大家能够遵守法律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