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判定,我们需要关注几个关键要素:
第一,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性;
其次,被破坏的对象必须是那些直接涉及到交通运输安全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备。
再次,本罪的客观危害性主要表现在运用各种手段来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以及各类标识,这种行为不仅仅会危及火车、汽车、电车、沿岸船只与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甚至可能引发其倾覆或毁坏的潜在风险。
最后,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满足了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
犯罪嫌疑人。
至于主观方面,通常情况下,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
间接故意都有可能构成该
罪名。
紧接着,我们来了解一下破坏交通设施罪的
量刑处罚标准。
具体而言,如果
行为人实施了上述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等特定交通设施并导致火车、汽车、电车、沿岸船只、航空器出现倾覆或毁坏危险,尽管尚未对
公共安全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但是仍然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然而,若行为人通过破坏上述交通设施行动已经实际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最高可被判处无期
徒刑甚至是
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