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其
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
具体说来,此类期限是从权利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相关责任方之日开始算起的。
然而,如果自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已经超出了二十年的时间,那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将无法对这类案件提供司法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若存在特殊情况,
当事人仍可通过提交相应申请等手段,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长诉讼时效。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出现以下障碍,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将会自动中止:
(一)
不可抗力因素的客观存在;
(二)权利人自身缺乏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获得
法定代理人援助;
(三)法定代理人不幸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交付
代理权;
(四)
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
继承人或遗产管理者;
(五)权利人为他人所控制无法行使请求权;
以及(六)其他导致权利人丧失请求权行使机会的障碍。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之日重新开始计算,一旦达到六个月的最短限制,诉讼时效便会到期。
此外,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还可能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相关责任方提出履行请求;
(二)责任方同意履行特定的义务;
(三)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参与
仲裁;
以及(四)涉及到提起
诉讼或参与仲裁的其他类似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以下几项请求权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一)要求暂停正在进行的侵犯行为、清除阻碍或者解除潜在风险的请求;
(二)对于不动产
物权和已登记的动
产权利人的财产返还请求;
(三)要求支付的
抚养费、
赡养费或
扶养费;
以及(四)按照法律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