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采矿罪的
定罪量刑方面的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指出:
凡未经合法许可,擅自进行采矿活动者,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包括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
私自闯入已被划为国家级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矿区以及他人的矿区进行采矿活动;
擅自开垦那些本应被政府
严格执行保护性开采制度的特定矿种等
违法行为。
而对于这些违法行为,一旦接到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开采的通知却依然妄为者,若由此导致了矿产资源遭受破坏,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课以适当罚款。
倘若此类
犯罪行为给矿产资源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破坏,
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更加严厉的惩罚,并且必须接受
数额巨大的
罚金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