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妇之间的帮助支持之义务,乃是源于夫妇俩缔
结婚姻所达成的认知。
配偶间的提供经济支持及互助生活资源的规定,我们称之为“夫妻
扶养义务”,它实际上是保障夫妻和睦共处的基本生活需求的义务。
此种义务的核心目标便是确保夫妇共同生活的安全稳定,这是建立并维护婚姻关系的必然需求。
通常而言,这类扶养义务会在日常的夫妇共同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
夫妇间的相互帮助支持作为既定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当其中一位夫妇没有稳定的收入以及生活所需的资源,或者失去了自立生活的能力或是生活变得贫困,或者因为身体疾病、年纪渐长等原因需要得到帮助与支持,另一位没有承担起扶养职责的夫妇,受助方便有权利要求对方尽到扶养之责。
如若夫妇们在此方面存在争议,可能需要相关部门来进行调节,或者选择向人
民法院发
起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