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专利申请优先权的条件,以下几点需要我们认真理解和遵守:
首先,如欲向国外申请优先权,那么,负责受理首次申请的外国必须已与我国共同签署了包含优先权条款的国际条约,或者与中国达成了互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已经正式承认我国国民可在其境内享有优先权权益;
其次,能够申请外国优先权的
专利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
外观设计专利;
再者,若选择申请本国优先权,其所涵盖的专利类型则仅限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
当然,申请外国优先权的前提条件在于,首次申请必须经过外国专利机构受理,且获得了相应的优先权日期的正式申请。
在此过程中,无论申请能否顺利获得批准,都不会对申请优先权的基本资格构成影响;
对于申请本国优先权而言,同样需要先经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受理并获取优先权日期的正式申请。
然而,请注意,若后一申请已经要求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或是已经授予
专利权,又或者是按照相关规定提出的部分申请,这些情况均无法被视为申请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条件;
另外,不论您选择申请外国优先权或是本国优先权,都需确保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具备相同主题。
若是后者申请内容超越了前者的主体范围,将不再享有优先权,而只能就其共通部分提出优先权申请;
值得关注的是,合案申请允许其中一项享有优先权,亦可分开赋予各自的优先权日期;
关于申请本国优先权的特殊情形,即允许变更专利申请的类别,但这并不影响优先权的有效性,唯一的要求便是后一次申请的主体须与前次申请主题保持一致;
最后,若想成功申请优先权,必须在提交权利请求时明确声明。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