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此郑重指出,公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是有权收购
有限责任公司的。
首先,收购方可以通过购买某一特定数量的股票,从而在公众视野中成为
控股股东的角色;
其次,他们亦可通过投资关系或签署协议以及实施其他安排等方式,平步青云,成为公众公司的实际控制者;
此外,收购方还可能会选择同时运用以上两种方法及途径来获取公众公司的管理权力。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收购资金的来源既可以是普通的投资者,也可以是他们的一致行动人。
当涉及到公众公司的收购事宜时,收购方及其
实际控制人必须有过往良好的信誉记录,如果收购方及其
实控人为法定
代表人物,那么其
法人治理结构应需健全完善。
我们的态度鲜明且坚决——严禁以任何形式利用公众公司的收购行为对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
最后,公众公司的收购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
股权变动,都需要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整个过程应当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参与其中的各方人士,尤其是
当事人,必须保持诚实守信,遵循基本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并认真接受来自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