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当事人提请
离婚诉讼并不必然需要获得对方的同意。
然而,如果经过法庭的调查和审慎判断,确认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那么法院将会依法作出
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决。
具体来说,下列情况往往被判定为
夫妻感情破裂:
(一)
重婚或是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持续实施
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或是严重遗弃
家庭成员;
(三)经常性的赌博行为或吸毒上瘾且无法戒除;
(四)感情不合而长时间
分居满两年以上;
(五)其他任何应该视为夫妻间
感情破裂的特殊状况。
假如一方离家在外音信皆无,而另一方向法院
提出离婚申请时,法官通常都会批准解除婚姻关系。
不过,如果此前曾被法院驳回
离婚请求后,双方之间仍然维持着一定时间的分居生活,并且其中一方再次提出
离婚申请,此时法官也通常会给予同样的裁决结果。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