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所谓的
轻伤即是使受检者的机体遭受某种程度上的损害,导致其身体任何部位的物理形态、外观构成、感觉功能、视觉功能或听觉功能出现部分损伤,或者对人员的身心健康产生较轻度的影响,此类伤害可分为
轻伤一级与
轻伤二级两个级别。
关于轻伤二级鉴定的具体准则,我们可以进行如下解读:
首先,头皮创口或瘢痕的长度累及8.0厘米及以上者;
其次,头皮撕裂伤的面积累计超过20.0平方厘米或是头皮缺损面积累计达到10.0平方厘米以上;
再次,帽状腱膜下血肿的面积超过50.0平方厘米;
紧接着,头盖骨出现骨折现象;
最后,外伤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且脑神经受损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
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
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
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
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