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帮信罪的涉案流水达到四十万元,如果这个金额超过了支付结算总额的标准(即二十万元),那么这种情况就被视为
法律定义中的“
情节严重”。
适用的
刑罚包括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可以由法院酌情决定是否采取单
处罚金的方式进行惩罚。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当我们知道其他人正在依靠着信息网络来实施
犯罪时,若有所发生,我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是在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给予协助,即使情节不太严重也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或者单独处
罚金的罚金义务。
而对于单位而言,只要触犯有关规定,便将面临着被罚款的处罚,而且对于单位中那些对该事件负有
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也会按照同样的法定标准接受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存在上述两种
违法行为,并且与其他
犯罪行为相互叠加的话,法庭在审理案件时会按更严重的犯罪行为来
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
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
行为人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