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关于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及
辩护人介入情况,在此有以下几点重要信息供您了解参考:
首先,律师在
犯罪嫌疑人自被
侦查机关初次询问或者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正式介入此案。
此外,自这个时间节点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具有了委托辩护
人的权利;
在整个侦查过程中,仅允许律师担任辩护人这一角色。
同样地,被告人亦有权在任何时间委托合适的辩护人。
其次,侦查机关在首次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明确告知对方有权自行
指定辩护人。
同样地,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并审查决定将案件
移送审查起诉的相关资料之日起三日内,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他们有权委托辩护人。
而一旦人
民法院宣布受理此案,他们也会在三日内告知被告人
家属有权委托辩护人。
若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提出需要委托辩护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尽快转达其合理需求。
此外,对于那些仍处于被
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如果他们的
监护人或
近亲属愿意代为委托辩护人的话,那么这样的安排也是完全合法且被许可的。
在辩护人接手辩护工作之后,他们务必立即知会负责办理该案件的机关。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全面理解
刑事诉讼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